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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9998888发布时间:2026-02-04 18:30:02 点击量:
在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政府采购审计的全链条监督体系中,政府采购预算是规范采购行为、管控财政资金的“第一道防线”。一经财政部门批复,其即具备法定约束力,任何追加或调整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但审计实践中,部分部门单位无视预算刚性约束,未按规定申报即擅自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此类行为不仅破坏预算管理严肃性,更易引发资金挤占挪用、采购程序混乱、廉政风险滋生等连锁问题,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随着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深化,《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预算调整程序提出更严格要求,2024年修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为精准识别、定性、处置此类违规问题,本文从核心概念、法定程序、违规情形、法规依据、核查方法、责任处置、典型案例等维度系统梳理,形成实操性极强的审计指引,供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参考。
:部门单位依据年度工作任务和公共服务需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服务的专项预算,是部门预算核心组成部分,核心要素含采购品目、数量、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需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新增工作任务、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需在已批复预算外新增采购项目或增加采购金额,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的行为。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需求变更、采购品目调整等原因,需变更已批复预算科目、用途、金额等内容,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的行为。
:部门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新增采购项目、增加采购金额,或变更预算科目、用途、品目等内容,并据此开展采购活动的违规行为,核心特征是“程序缺失”,突破预算刚性约束。
近年来,国家持续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2020年施行的《预算法实施条例》细化预算调整程序;2021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采购需求需依据预算确定,强化预算与采购衔接;2024年修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781号)大幅提高预算违规行为处分力度;2024年《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24年版)》(财办〔2024〕12号)要求预算调整必须通过系统办理,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监管。
地方层面,宿迁市财政局2025年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5〕XX号),明确年中追加、调整采购预算必须履行完整审批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采购;西藏自治区2025年印发《政府采购工作指南(2025年版)》(藏财购〔2025〕XX号),规定预算调整需通过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次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维护预算管理严肃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擅自调整采购预算直接挑战法定权威,审计监督可倒逼部门单位严守预算刚性约束。
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此类违规行为常伴随资金挤占挪用、超标准采购等问题,审计可及时发现并追回违规资金,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未按规定调整预算易导致采购程序倒置、竞争不充分,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审计可推动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遏制廉政风险:擅自调整预算背后可能隐藏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审计通过穿透式核查,可及时发现并移送违纪违法线索。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24年版)》等法规要求,政府采购预算追加与调整必须遵循“申请—审核—审批—执行”法定流程,严禁擅自调整。
需特别注意:因预算编制粗放、调研不充分导致的需求变更,不得作为调整预算的理由。例如,年初未充分调研市场价格,编制的设备采购预算低于实际价格,应通过优化采购方案、重新论证需求解决,而非擅自调整预算。
:部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求论证材料、资金来源证明、原预算批复文件等,详细说明追加/调整理由、金额、采购品目、实施计划等;应急采购需额外提供突发事件处置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重点核查理由是否合法、材料是否完整、预算测算是否准确,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业务处室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初审通过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或集体研究,出具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收到批复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更新预算信息,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按更新后预算开展采购,严禁再次擅自变更。
:突发事件紧急采购可简化程序,但需在采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证明(如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
:涉密项目预算调整需遵守涉密信息管理规定,申请材料标注密级,通过涉密渠道办理;涉密与非涉密部分可拆分的,仅涉密部分按涉密程序调整。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均需编制采购预算并履行调整程序;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且集中建设单位为国企的,采购人无需编制采购预算,不执行采购调整程序。
结合审计实践和各地审计公告,此类违规情形主要分为四大类,具体表现及识别要点如下:
指在已批复预算外,擅自新增采购项目或增加原有项目预算金额,未申请追加即开展采购,具体表现:
年中突击追加采购项目:年初漏报项目,年中以“工作需要”为由突击新增,未履行追加程序。例如,某街道办年初申报10个采购项目,年中未批先实施“社区绿化”“老年食堂改造”等15个项目,涉及金额200万元,事后补申报未获财政批复。
擅自增加采购金额: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增加采购数量,导致实际支出超预算。例如,岱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属文化馆2019年百姓文化节采购项目,原批复预算50万元,实际支出60.95万元,超支21.90%,未申报追加即开展采购。
无预算采购后补报:未纳入年度预算,擅自采购并垫付资金,事后补报追加未获批准。例如,某医院未将“医疗设备更新”项目纳入预算,擅自采购支出150万元,用基本支出垫付,补报追加未获财政批准。
识别要点:实际采购项目/金额超出年初批复范围;无财政追加批复文件;采购活动早于追加申请时间。审计可比对预算批复、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核查。
指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科目、用途,将A项目预算用于B项目,或挪用专项采购预算,具体表现:
项目间预算调剂:将甲项目预算调剂至乙项目使用,未履行审批程序。例如,某教育局未报批,擅自将“校园安全改造”专项采购预算50万元,调整用于“教学竞赛”活动采购。
专项预算挪作他用:将特定采购项目专项预算,挪用于基本支出或非采购项目。例如,某学校将“实验室建设”采购预算60万元,擅自调剂20万元用于支付教师绩效奖金。
通过下属单位转移调剂:将资金拨付下属单位,再转用于其他采购项目,掩盖擅自调整事实。例如,某局将“乡村旅游扶持”专项采购预算100万元拨给下属文旅公司,再由公司转至“办公楼装修”项目,被审计通过资金链路追溯查实。
识别要点:实际采购内容与预算批复品目不一致;资金流向与预算科目不匹配;存在上下级单位无依据资金拨付。审计可核查采购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追踪线索。
指采购实施中,擅自变更采购品目、规格型号、采购方式等,实际采购与预算差异较大且未调整预算,具体表现:
变更采购品目:将批复的A类设备采购,擅自变更为B类设备,未履行调整程序。例如,某单位原批复采购办公电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为采购打印机,未调整预算。
提高采购标准:擅自提高品目规格、技术参数,导致采购价格超预算,未申请追加。例如,某单位原批复采购普通办公家具,擅自变更为高档实木家具,价格超预算30%,未履行审批手续。
变更采购方式未调整预算:擅自将集中采购变更为分散采购,或变更招标方式,未履行调整程序。例如,某单位将批复的集中采购项目,擅自改为分散采购,未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预算和采购计划。
识别要点:采购合同标的、技术参数与预算批复不一致;采购方式与预算批复组织形式不符;采购价格与预算差异大且无合理理由。审计可比对预算批复、采购文件、合同等资料核查。
审批流程未完成即执行:调整申请尚在主管部门审核阶段,未获财政最终批复,即擅自开展采购。例如,某单位调整申请已提交主管部门,但财政未审批,即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资金。
申请材料不完整:提交的申请缺失关键资料(如需求论证材料、资金来源证明),不符合审批要求仍擅自采购。例如,某单位申请追加预算时未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未予审批,但单位仍实施采购。
未通过一体化系统申请:采用线下纸质申请,未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办理,未纳入系统监管。例如,某单位未通过系统提交调整申请,仅提交纸质报告,审批流程不规范且系统无记录。
识别要点:采购活动早于调整批复时间;申请材料不完整;一体化系统无相关调整审批记录。审计可核查申请材料、审批文件、系统操作日志等验证合规性。
审计认定与处置需依据“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关联依据”完整体系,以下为现行有效依据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核心:确立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定性擅自调整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八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核心:细化用途管理,定性科目串用、用途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024年7月4日公布现行有效)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核心:明确采购需遵循预算约束,定性未批先采、擅自调整)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8〕2号)第二十条: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核心:明确无预算/未调整预算不得采购)
《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24年版)》(财办〔2024〕12号)第四部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办理,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的,不得调整预算执行。(核心:规范系统内调整,定性线下/系统外调整)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核心:明确采购需求需依据预算,定性擅自变更品目未调整预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2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81号)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核心:主要处理处罚依据,明确追回资金、处分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核心:定性擅自提高标准,明确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二)违反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核心:定性擅自改变用途,最高可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8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资产使用不当、处置不规范、收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核心:针对资产使用不当,明确监督整改要求)
《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强化预算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对擅自调整预算、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严肃追责。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0〕173号):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关注擅自调整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要求建立健全采购预算调整内控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防范擅自调整风险。
此类违规行为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审计需采用“预算批复穿透核查+资金流向追踪+系统数据比对+实地延伸核验”综合方法,精准锁定疑点、构建完整证据链。
前期准备阶段:收集预算批复、调整申请材料、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系统操作日志等资料;梳理采购项目清单,明确预算金额、品目、实施时间等基础信息;掌握当地财政部门调整流程要求。
疑点排查阶段:通过“预算与实际比对”“系统数据筛查”,重点比对采购项目/金额与预算一致性、品目/用途匹配度、调整手续完整性、系统记录真实性、资金流向合规性。
深度核查阶段:针对疑点核查调整手续完整性、追踪资金流向、核查系统操作记录、延伸供应商和下属单位、访谈相关人员。
证据固定与定性阶段:整理证据形成闭环,精准定性问题,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处罚和整改建议。
:逐一比对预算批复与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的金额一致性;比对采购品目与实际标的一致性;比对采购时间与调整审批时间先后顺序,核查未批先采。
:查询系统内调整申请、审核、审批记录,核实是否存在系统外调整;核查预算指标变动轨迹,验证与审批文件一致性;比对采购计划与预算匹配度,核查脱节情况。
:核查财政拨付与预算科目一致性;追踪资金从单位账户到供应商的支付流程,验证用途合规性;核查上下级单位资金往来,发现转移调剂线索。
:延伸核查供应商资质、合同履行情况,核实采购真实性;延伸下属单位财务账簿,核查资金使用合规性;实地核查采购项目,验证品目、用途与预算一致性。
:访谈采购、财务、分管领导等人员,核实擅自调整事实;函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审核审批情况,获取书面证据。
需构建“主体适格+行为违规+后果明确”的完整证据链,确保证据真实、合法、关联:
主体资格证据:被审计单位主体证明、采购项目立项批复、预算批复文件、责任人员任职文件。
行为违规证据:预算批复文件、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资金流水、系统操作截图、缺失的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函证回复、访谈记录等。
后果影响证据:资金浪费/挤占挪用测算表、项目实施受影响证明、供应商投诉材料、媒体报道或群众举报材料等。
证据固定要求:留存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电子证据需公证或区块链存证,注明来源、获取时间和人员;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闭环。
严格区分责任主体,依据违规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实施差异化处理处罚,确保责任追究公平严肃。
采购人(部门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对预算调整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内部管理混乱、内控缺失导致违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主管部门:承担审核责任,审核不严、放任下属违规的,承担审核失职责任;干预下属调整、提供便利的,承担主要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等,决策失误、审批不严的承担领导责任;授意、指使擅自调整的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购、财务经办人等,操作失误、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承担直接操作责任;串通供应商谋私的承担主要责任。
(违规金额小、无严重后果、主动整改):① 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违规资金,给予警告;② 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加强审核管理;③ 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予以通报。(例:擅自追加预算20万元,未造成损失且主动整改)
(违规金额较大、资金浪费、项目受影响、被动整改):① 采购人: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通报批评,核减下一年度对应采购预算;②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加强监管;③ 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例:擅自调整预算100万元,挤占专项资金且被动整改)
(违规金额巨大、重大资金损失、利益输送、拒不整改):① 采购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追回全部违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②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③ 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④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责。(例:擅自调整预算套取500万元发放违规补贴,拒不整改)
:① 擅自追加/调整的,限期追回资金,调整会计账目和预算科目;② 未批先采的,停止采购活动,已完成的补办手续或终止合同;③ 科目串用的,限期归还原预算科目;④ 审批不全的,补充完善材料,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采购。
:① 完善预算编制机制,加强需求调研论证,提高预算精准性;② 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调整审批权限、流程和责任分工;③ 强化一体化系统应用,实现调整全流程留痕;④ 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法规意识和业务能力;⑤ 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及时纠正违规问题。
案例背景: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属文化馆,2019年百姓文化节采购项目年初批复预算50万元,实施中未申报追加即擅自增加采购内容,实际支出60.95万元,超支21.90%,2022年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发现。
审计核查:① 比对预算批复与支付凭证,确认超支10.95万元;② 调取相关资料,无预算追加申请和审批记录;③ 访谈采购经办人,确认未履行报批程序;④ 函证县财政局,核实未获追加批复。
问题定性:违反《预算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属于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违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责令追回违规超支10.95万元;给予县文旅局警告;给予文化馆馆长记过处分、采购经办人警告处分;督促完善内控机制。
整改情况:已追回违规资金,组织预算管理专项培训,修订《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明确调整审批流程。
案例背景:某局2025年“乡村旅游扶持”专项采购预算100万元,未申报调整即拨付下属文旅公司,转用于该局办公楼装修采购,涉及金额100万元。
审计核查:① 比对预算批复与采购合同,发现用途不一致;② 追踪资金流向,确认100万元从该局拨付下属公司,再转付装修公司;③ 核查一体化系统,无调整申请和审批记录;④ 访谈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确认通过下属单位转移资金规避审批;⑤ 函证市财政局,核实未获调整批复。
问题定性:违反《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属于未按规定申报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严重违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责令追回100万元违规资金;给予该局通报批评,核减2026年度对应预算;给予分管副局长降级处分、采购经办人及财务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
整改情况:已全额追回资金,修订《内部资金管理办法》,严禁通过下属单位转移资金,组织预算法规专题学习。
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高频违规问题,直接挑战预算法定权威,潜藏多重风险。审计工作需紧扣最新法规政策,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采用穿透式核查,精准识别问题、严格追责问责。
强化预算编制精准性:加强采购需求调研论证,科学编制预算,避免因粗放编制导致频繁调整。
严格预算调整程序:严格遵循“申请—审核—审批—执行”流程,严禁擅自调整,财政部门需规范审批、提高效率。
发挥系统监管效能:依托一体化系统实现调整全流程线上办理、留痕追溯,从技术层面遏制违规。
加强培训宣传: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开展法规政策培训,提升相关人员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形成监管合力,维护预算管理严肃性和权威性。
据环球网援引美国《国会山报》报道,美国前总统、人比尔·克林顿及其妻子、前国务卿希拉里2月2日同意在国会众议院就爱泼斯坦案调查作证,美国总统特朗普3日回应称,他感到很“遗憾”。当日在白宫,媒体多次提问涉及爱泼斯坦案,特朗普一度“破防”,怒怼CNN记者“差劲”。
2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广东省教育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罗伟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罗伟其。
国务院港澳办:巴拿马最高法院有关裁决罔顾事实、背信弃义,严重损害中国香港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一意孤行,执迷不悟,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2月3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发表港澳平文章《巴拿马自我打脸自食恶果》,全文如下:日前,巴拿马最高法院以所谓“违宪”为由,裁决有关中国香港企业巴拿马运河港口特许经营合约续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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