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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9998888发布时间:2026-02-04 18:27:06 点击量:
河流、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河道及堤防是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河湖管理范围是为维护河湖行蓄洪空间和防洪安全,统筹兼顾供水、生态等功能,满足河湖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划定的河流、湖泊区域。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行蓄洪空间、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水法、防洪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根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规定,河湖管理范围应依据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明确的防洪功能定位,遵循洪水演进与河湖演变的基本规律进行划定,不应缩窄行蓄洪空间。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不应故意避让村镇、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降低防洪标准,缩窄河湖管理范围。河湖内承担行蓄洪任务的洲滩民垸应划入河湖管理范围。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河湖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等向陆域延伸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河湖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告,成果录入“全国水利一张图”实现数字化管理。
作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依据的堤防是以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为依据,在河流两侧、湖泊沿岸修建的用于抵御设计标准洪水、保护沿岸防洪保护区防洪安全的堤防。在河湖内洲滩民垸上建设的矮圩、子堤、围埝、生产堤、民垸堤等圩堤,码头、港口、堆场等建(构)筑物不应作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依据的堤防。
应以堤防背水侧堤脚线为基准线,向陆域延伸至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外边界划定管理范围。
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与陆域的交线为基准,向陆域延伸一定范围划定管理范围。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已明确防洪标准或具有设计洪水的河段,可依据设计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未明确防洪标准以及设计洪水的河段,应依据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
河流源头应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对于冰川末端分支、坡面汇流沟道、沼泽湿地、辫状水系等形成的河流源头区域,宜考虑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等要求,分析划定管理范围线。
无堤防入海河口段的管理范围划定,应依据历史最高洪(潮)水位或设计洪(潮)水位对应的两岸淹没线,同时满足流域防洪规划、河口治理规划等明确的行蓄洪、容沙、纳潮空间要求。
对于山洪灾害防治区内河流的管理范围划定,应考虑沿河居民聚居区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山洪携带物源等影响,适当提高标准。
以小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预防、治理和开发相结合,合理安排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因地制宜地布设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的最佳配置,实现从坡面到沟道、从上游到下游的全面防治,在流域内形成完整、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既在总体上,又在单项措施上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达到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流域内水土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水土流失防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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